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辽03执110号
王柏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霍小霖、王亚芳与被执行人王柏军因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3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