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关于对被执行人王柏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11-21 08:47:37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辽03执110号

王柏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霍小霖、王亚芳与被执行人王柏军因故意杀人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辽03刑初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1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