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执138号
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西玛环保有限公司、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宏、李玉霞、吴铁峰、栾淑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鞍山鑫利能源有限公司、鞍山西玛环保有限公司、大连北美能源有限公司、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鞍山千龙环保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乔通、史焱红、乔宏、李玉霞、吴铁峰、栾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支行书面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辽03执13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