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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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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3-02 08:40:0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主要职能是审判各类诉讼案件,惩治罪犯,保障人权,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二、机构设置

纳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834.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6285.4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399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315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9834.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5830.4万元;

2.项目支出4004万元。

在支出预算9834.4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2925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8年预算收支比2017年增加2562.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我院高清法庭建设和诉讼档案设备(电子卷宗、移动办案);业务通用设备;信息网络设备(网络系统,音视频系统)建设。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071.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支出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925万元,其中货物2925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104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无因公出国。

2.公务接待费5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为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执行。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公务用车运行费99万元,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比2017年减少(增加)0万元,下降(增长)0%。主要原因是车辆编制和实有车辆数不变,每台车运行标准固定。

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7年 2018年

2018年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7年    2018年

合计          104      104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5       5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99      99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99      99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4个,涉及资金4004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11.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原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