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辽03执68号
刘维波: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江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维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20346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