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辽03执18号
王晓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丽华、祝明庆与被执行人王晓明因刑事附带民事抢劫盗窃罪一案,作出的(2018)辽刑终第4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