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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费小轩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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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10 15:54:4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辽03执41号

费小轩: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费小轩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15167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8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