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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鞍山锐达飞跃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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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21 15:26:3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辽03执36号

鞍山锐达飞跃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北京西普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锐达飞跃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鞍民一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