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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罗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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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6-21 15:30:2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辽03执84号

罗晶: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甬仲金字第2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1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