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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管志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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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5 16:26:43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辽03执143号

  管志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京仲裁字第1318号裁决书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