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鞍执实字第215号
辽宁鑫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城市军海镁矿、付秀芝、张福鑫、张洪波、张福荣: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汇安支行申请执行(2012)鞍民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