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辽03执1号
贾永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苏仲裁字第463号裁决书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