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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贾永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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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5 16:34:16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辽03执1号

  贾永鲜: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森茂汽车城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苏仲裁字第463号裁决书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