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执5号
徐州市辰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硕达塑料厂申请执行(2014)鞍民三初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