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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徐州市辰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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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9-25 16:42:0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辽03执5号

  徐州市辰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海城市硕达塑料厂申请执行(2014)鞍民三初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公司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