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辽03执215号
王巍:
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你(单位)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辽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辽03执21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