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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王巍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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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11-01 09:35:37 打印 字号: | |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辽03执215号

王巍:

  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你(单位)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辽03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辽03执21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