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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受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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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18-12-18 09:05:5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被告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18)辽03民初116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告: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颜景江,该基金会理事长。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制锦市街12号。

  被告:鞍山盛盟煤气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晓伟,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

  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即停止污染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判令被告立即消除环境污染危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水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使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环境污染。判令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暂定10万元),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判令被告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律师费等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告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被告自2011年至2018年存在多次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了行政处罚,被告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环境造成了损害,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地环境,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审理。

  (二)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公告期间届满前,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参加诉讼。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三)公告期间届满前,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申请参加诉讼。

  (四)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相关线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提出意见、对调解书或者裁判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

  联 系 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王岩 王丹妮

  联系电话: 2698793、2698525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