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关于对被执行人马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1-31 15:08:0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辽03执34号

马壮:

  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2018)湛仲字第0E018349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