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辽03执42号
荆泽岩:
本院在执行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2018)湛仲字第0E030452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