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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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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3 14:52:19 打印 字号: | |
  一、本院级别管辖范围: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至3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的且当事人一方不在辽宁省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提出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具体要求如下: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起诉状法人须加盖公章;自然人须签名按手印);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份数和起诉状份数相同)并填写两份证据清单。证据材料需提供原件并扫描(扫描后返还)。

三、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