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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立案制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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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3 14:57:11 打印 字号: | |
  作为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将依法、公平、公正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您也应当合理使用诉权,依法、谨慎地行使您权利,以尽量避免诉讼风险。现将立案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告知并提醒于您:

  1、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律后果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未合理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如提出诉讼请求的标的超过法院最后判决支持的数额,将承担高出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用。

  3、超过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

如在超过诉讼时效和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时限后起诉且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4、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申请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或按撤诉处理。

  5、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