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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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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4-03 15:00:40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均应为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且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

  2、联络通讯录

  3、当事人主体手续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手续: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以下证明材料:

代理人为: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5、法律文书生效情况确认表

判决书、裁定书由主审法官签字确认生效,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签字并盖仲裁委章;(或提供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6、据以执行的最终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7、诉讼费收据复印件;

  8、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提供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复印件。

  登记立案应送达当事人的材料: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

  执行案件流程:

  申请执行材料1、材料符合规定 --- 当场立案

        2、材料不符合规定 --- 通知补齐材料

          材料补齐后符合规定 --- 立案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