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关于对被执行人张玉刚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9-04-23 09:59:33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辽03执92号

张玉刚:

  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被执行人孟凡革、孙明涛、张玉刚、陈来宝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2016)辽刑终248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