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辽03执113号
刘玉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营口精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鹏、刘玉芹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你自公告期满3日内履行营仲裁字(2017)第6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