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辽03执保8号
辽宁嘉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辽宁省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你公司房地产申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3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查封了你单位名下鞍房权证铁西字第201507030218,产籍号2-3-269,面积8,406.19平方米商业用房(六层)一处、产籍号鞍国用(2011)第200973号,面积3809.21平方米商业用地一处,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第二日起5日内,有权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