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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佳、李连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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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5-07 16:25:3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辽03执23号    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佳、李连利: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铁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兴铜业有限公司、辽宁联立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铁东区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佳、李连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3执2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