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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张江、庞仁伟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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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17 15:21:5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辽03执异15号

张江、庞仁伟:

申请执行人陶仙国与被执行人庞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张江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张江、庞仁伟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驳回张江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