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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鞍山市金石榴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纪长兴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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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6-28 14:24:55 打印 字号: | |

向鞍山市金石榴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纪长兴公告送达(2019)辽03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

 

2019)辽03执异108

鞍山市金石榴连锁商贸有限公司、纪长兴:

我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鞍山市站前支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辽03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0年六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