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辽03执恢21号
谷实:本院执行的郝希仁与本溪物资贸易中心鞍山汤岗子经营部、本溪物资贸易中心、谷德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07)鞍民三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因谷德元已去世,法院在审判阶段依法查封了谷德元个人名下座落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村的五块林权地(详见法院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对该五块林权地进行评估拍卖,你作为谷德元法定继承人,请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书面作出是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谷德元在该执行案件偿还欠款义务的明确表示。如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过30日逾期不表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谷德元个人名下座落在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掌村的五块林权地的使用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0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