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治国、王金平:
本院执行的千山区泰欣物资经销处与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王治国、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执恢8号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履行本院(2019)辽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公告期满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