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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王治国、王金平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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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01 09:45:23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治国、王金平:

  本院执行的千山区泰欣物资经销处与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金平、王治国、大连金凯旋再生资源收购连锁有限公司、大连赛纳再生资源市场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执恢8号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履行本院(2019)辽03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公告期满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