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鞍山荣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庆国、钱钇霖:
本院执行的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荣宝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庆国、钱钇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执98号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履行本院(2020)辽03民初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公告期满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