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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鞍山锐达飞跃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飞、苏胜春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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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27 16:35:3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辽03执恢53号

鞍山锐达飞跃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晓飞、苏胜春:

   本院执行的你/单位与北京西普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执恢5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