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辽03执恢6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德宣、赵玉芝与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执行依据(2012)鞍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执恢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