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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诚安、郭华钦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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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10 17:17:25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诚安、郭华钦:

本院执行的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诚安、郭华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鞍山太阳锻造实业有限公司、洛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诚安、郭华钦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执18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