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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辽阳顺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奔月食品有限公司、曾冰、马源阳、边升玥、李莉莉、朱高峰、马鸿云、辽阳兴家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市国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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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12 14:32:0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辽03执264号

    辽阳顺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奔月食品有限公司、曾冰、马源阳、边升玥、李莉莉、朱高峰、马鸿云、辽阳兴家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市国锐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辽阳顺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奔月食品有限公司、曾冰、马源阳、边升玥、李莉莉、朱高峰、马鸿云、辽阳兴家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鞍山市国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执26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