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耿德、刘淑梅、单连辉、李景峥、荣光、吕海宾、吴楚链、闵波、梁东旭、王翠竹、房刚、王庚:
本院执行的李耿德、刘淑梅、单连辉、李景峥、荣光、吕海宾、吴楚链、闵波、梁东旭、王翠竹、房刚、王庚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执105号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在公告期满十日内履行本院(2017)辽03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公告期满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进行信用惩戒,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