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1)辽03执恢3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鞍山市通达铁路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秀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秀葵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辽03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秀葵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4-3号,产籍号为6-2-0138406的房产进行查封,本院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如被执行人对该查封房产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