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2021)辽03执恢3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天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石油设备厂、张敬东、胡东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鞍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胡东凤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31号1-29/30/31-1面积209.8平方米,产籍号为6-2-0505398的房产进行查封,本院将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如被执行人对该查封房产有异议,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后果由被执行人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