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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在法院司法评估系统中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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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1 09:02:1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辽03执恢162号

 

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延英与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一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李延英书面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北,石油大街南,金城路东的枫丹白露小区22套房产(详见清单)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司法评估系统中选定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在法院司法评估系统随机选定评估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逾期为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