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的处理
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当场一律接收起诉状和相关材料,即时登记立案,工作流程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当事人填写《通讯联系登记表》、《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步:在《立案登记簿》上登记。
第三步:将案件基本信息录入系统,确定案件承办法官。
第四步: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费收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7日内缴纳诉讼费。
第五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后,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
二、当场不能判定能否立案案件的处理
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接收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在法定期限内(民事、行政案件为7日,刑事自诉案件为15日,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为30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为15日),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经判定,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时登记立案,按照符合立案条件工作流程办理。
经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工作流程办理。
经判定,属于应当补正材料的,按照需补正材料的案件的处理。
三、需补正材料的案件的处理
(一)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时,需要补正或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当场接收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并在《接收诉讼材料簿》上登记。应向当事人送达《补正受诉材料通知书》和《起诉或自诉告知书》,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期限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补正受诉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法院存档;
(二)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由立案法官告知当事人修改后,提交起诉状和相关材料;
(三)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后,符合立案条件,即时登记立案;
(四)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退回收到的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起诉材料,并记录在《接收诉讼材料簿》,坚持起诉的,裁定或涂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五)对补正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工作流程办理。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的起诉,经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情形的,不予登记立案,但记录在《接收诉讼材料簿》,并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处理。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起诉状列明被告人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被告的,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