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辽03执51号
刘斌,高胜祥,赵伟,王崇来,孙宝安,黄宪飞,任晓倩,陈旭,张永亮:
本院执行的你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执51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