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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信达飞宝(鞍山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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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10 11:28:07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辽03执异273号

信达飞宝(鞍山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晶男与被执行人信达飞宝(鞍山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鞍山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异议。现该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3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送达起30日内到我院816房间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逾期满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九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