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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杨晓明、常小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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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16 15:48:59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15号

杨晓明、常小梅:

杨晓明、常小梅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 执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
(2019)辽03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