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43号
鞍山中合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鞍山中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合鞍山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 执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2021)辽03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