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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鞍山市肉食制品公司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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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3-25 08:26:1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异15号

鞍山市肉食制品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辽恢188号申请人刘冰与被申请人鞍山味邦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肉食制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鞍山市信利上海熏腊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作出(2022)辽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鞍山市信利上海熏腊店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