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鞍山中院受理一起涉农民工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将某工程内装修部分劳务分包给胡某某,胡某某雇佣一批农民工完成了装修,但迟迟未得到劳务费,经仲裁应支付胡某某劳务费24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胡某某申请鞍山中院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经过线上线下多方查询,未查找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法本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但办案法官经了解,案件标的额虽然不大,但被执行人欠款多年,又因疫情原因,造成申请人及当时与其一同施工的农民工生活困难。得知执行难以推进,胡某某情绪十分激烈,办案法官一方面耐心做申请人思想疏导工作,一方面认真对案件进行研判分析,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为尽快依法兑现申请人胜诉权益,办案法官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严重性,到企业信誉,再到农民工生活的不易,多次与总公司负责人沟通,终于争取到总公司的理解与支持,在企业资金困难情况下,分两次将欠款本息及执行费总计31万元全部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及涉案农民工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