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115号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
中油致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 执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2021)辽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