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关于对被执行人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6-14 11:06:38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115号

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

中油致远(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沈阳联立铜业有限公司、沈阳市联立有色金属冶炼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 执1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
(2021)辽03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