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133号
鞍山市高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鞍山市高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 执1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
履行本院(2021)辽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