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辽03执166号
年利钢,徐新权,黄国勇,赵同广,周权,徐平达,韦顺奎,赵国成:
本院执行你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执16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