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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吴春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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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19 14:33:31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169号

吴春龙

  本院执行的陈丹丹、郑秀丽与吴春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执16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履行(2021)辽03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公告期满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进行信用惩戒,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