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辽03执恢12号
营口顺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辽宁丰华发展集团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顺恒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和平街平顺路。
法定代表人:刘堂顺,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西江街。
法定代表人:刘堂顺,经理。
本院受理鞍山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鞍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依法已经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裁定依法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