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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营口顺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辽宁丰华发展集团经贸有限公司送达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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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17 11:17:0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辽03执恢12号

营口顺恒源经贸有限公司、辽宁丰华发展集团经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明,经理。

被执行人:营口顺恒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和平街平顺路。

法定代表人:刘堂顺,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丰华发展集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西江街。

法定代表人:刘堂顺,经理。

本院受理鞍山市明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鞍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依法已经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现向你公告送达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裁定依法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