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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被执行人潘建国、易宝铎、孙海立送达本院(2022)辽03执18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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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8-17 15:56:4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辽03执183号

潘建国、易宝铎、孙海立:

  本院执行的潘建国、易宝铎、孙海立没收财产、罚金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3执18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履行本院(2018)辽03刑初35号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刑终205号刑事判决书并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公告期满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进行信用惩戒,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