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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家暴!鞍山中院作出全省首例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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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6 17:08:5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宁省首例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司法制裁的《复议决定书》,对违令者贾某某依法予以司法制裁,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权威。

 

贾某某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2021年12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作出民事裁定,裁定禁止贾某某对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

 

2022年1月,贾某某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并致吴某某身体挫伤。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某某的行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内容,对其予以处罚。贾某某不服,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认为,贾某某在法院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再次与吴某某发生冲突并致吴某某身体受伤,属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复议决定对贾某某实施司法制裁。

 

该份复议决定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辽宁省法院系统做出的第一份针对违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决定书。在现代社会中,对弱者的保护体现出社会的文明和发展程度,家庭纠纷不再是家暴的避风港和挡箭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制裁的实施,体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依法惩处施暴者的司法态度,为家暴被害人构筑坚实的保护屏障,让其敢于反抗,切实感受到法律和司法制裁给其带来的有力保障与呵护。

 

鞍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始终坚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该份复议决定向鞍山市广大人民群众发出“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最强音,呼吁全社会重视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法官培训科